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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1/06/1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

    第二条  四川省阀门行业协会是四川省内从事阀门产品生产、科研、经营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民间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公德,坚持诚信为本,树立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前提的社会风气和行业风气。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现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场所设在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内,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大丰街办南丰大道15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委托,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在本行业内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开展阀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四)沟通本协会会员之间、国内同行业之间的科技、生产、经营、供应信息;

(五)对本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研究,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料,供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参考;

(六)对本行业的生产成本、产品价格、产品结构、经济效益、企业内部管理、市场调查、出口创汇等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七)承办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宜;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及执行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有自愿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和要求;

(三)在本行业内的业务范围内有一定业绩和影响;

(四)具体要求是:

团体会员: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的经营实体,持有合法登记证件;如系阀门产品专业生产、经营的分公司(分厂),则需有具有法人资格者同意其单独参加阀门行业活动的书面证明。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中的企业领导和具有中级职称的中层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新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会员大会上宣布或在内部刊物上刊登;

(四)颁发由理事会填写并经省民政厅盖章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所组织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注:按40%的比列增补理事(单数)]和罢免理事;

(三)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年度活动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展开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114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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